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学院
2022年7月16日
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良好创业平台,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学校建立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规范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优化创业服务环境,保证我校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在潍坊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主体运营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实验室和孵化器作用,主要功能是为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场所、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素质拓展训练和就业能力提升提供实践平台。
第三条 准许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主要是以本校全日制学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项目。
第四条 学校鼓励入驻创业项目与学科、专业相结合,支持科技类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食品饮食类、简单重复类商贸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经营的项目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二)统筹规划和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导师、校友企业家等为大学生创业公司提供指导,对接专业的机构,提供包括政策咨询、企业注册、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三)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代表校方与创业团队签订《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相关协议,办理入住与退出手续,并按照协议实施权利、履行义务;
(五)负责受理学生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评审;
(六)对入驻公司和团队进行创业指导和管理;
(七)负责各个团队的定期考评、项目结题、场地转接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八)为创业公司推荐校内外优秀导师,进行运营指导和协调管理;
(九)积极争取省、市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政府相关部门、创投基金、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和相关支持;
(十)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和开展各类创业讲座。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和项目评审。孵化项目需要以自主创业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用保证。其中,见习创业公司需要有指导老师。指导老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领域的专任教师,负责对见习创业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团队负责人或公司法人(已成立公司的项目)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或创业能力突出的毕业三年内的往届生,自愿服从孵化基地管理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团队成员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可行性、可持续发展性,鼓励高科技项目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成果转化,项目关键技术(如技术专利、经鉴定的成果等)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团队必须有合法的创新创业项目,有明确、合理的经营目标和规划,项目应力求可持续发展,对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创业意识有较大帮助,有相对稳定的成员,并有规范的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
(四)如在“互联网+”和“挑战杯”等国家级、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及其他类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优先考虑入驻;
(五)创办企业法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以及主要成员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能正确处理好创业与学业的关系,并取得家长同意,由所在学院同意推荐。
第八条 入驻申办流程
(一)提交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相关材料包括《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家长、学院意见书和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书)等复印件。项目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入驻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驻项目;
(四)入驻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入驻项目正式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 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第九条 学校为入驻项目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场地使用前两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50%房租补贴;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网络端口、电源接口、桌椅等办公设施;
(二)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等;
(三)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定期举办优秀创业代表经验交流会、企业研学,交流创业成果,促进项目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五)宣传推介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
(六)协助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尝试、准备和积累等服务,原则上孵化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时间不超过三年,但对发展潜力大、暂时经营困难或符合国家政策的超期项目团队,报学校批准后,可再给予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孵化期满三年后,入驻项目团队原则上应退出孵化基地,对创业示范作用较好或能够为其他团队提供创业服务的,报学校批准后,可继续入驻,但不再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入驻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
(一)文明办公,服从孵化基地管理,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不得擅自对创业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对指定区域另行装修,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办公场所的美化装饰要规范、美观;
(五)按时缴纳用电、网络及通讯等费用;
(六)在创业孵化基地举行活动,须提前报批。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校纪校规,在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入驻协议;
(四)创业团队(或个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孵化期内,入驻项目通过学校申请获得的专利、成果的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入驻团队不得从事经营范围许可之外的活动,不得对所属团队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七)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新创业学院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卫生管理
(一)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非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三)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由于项目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保证项目使用区域内干净整洁,维护好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六章 入驻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入驻项目的考核
(一)学校制定考核标准,每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程序:
1.下发书面考核通知;
2.入驻项目根据考核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证书复印件,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项目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布。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项目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合格:
1.项目入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致使项目用房(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创新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驻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4.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5.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应缴费用者;
6.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者;
7.因安全、卫生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者期满考核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到潍坊市各创业基地继续孵化;
2.组织优秀创业项目团队负责人到校外考察学习;
3.不合格项目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章 入驻项目的退出
第十六条 按协议要求退出协议期满,项目负责人到创新创业学院办理相关手续,按协议要求退出。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期满三年,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八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项目自身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十九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可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团队和创业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潍院政字﹝2014﹞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