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
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学院
2022 年12 月22日
潍坊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 号)和省教育厅《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鲁教高函〔2019〕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3个层次,分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依托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立项、网上管理、网上结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大创计划项目”获批立项后,上级主管部门划拔和学校项目资助的经费。“大创计划项目”获批立项后,学校资助国家级项目3000元/项、省级项目 2000 元/项、校级项目1000 元/项。学校鼓励各学院和广大指导老师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学生开展研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含购置、打印或复印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邮寄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化学试剂等)采集和购置费,创业活动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等创新创业训练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项目组和本校人员(含校内指导老师)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不得报销餐饮、参观娱乐等费用。
第八条 项目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确定经费使用计划,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校级项目:项目终期验收合格后,全部以学生资助的形式直接发放至项目负责人;若验收不合格,则不予资助。省级和国家级项目:项目经费到账后,其中1000元以学生资助的形式直接发放至项目负责人,剩余经费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具体报销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项目中期检查后报销项目经费的 50%,项目结题后报销剩余部分;二是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报销项目经费。若验收不合格,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按报销规定提供合法票据,发票日期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在票据上签字确认;项目结题四个月后,停止项目经费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或终止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收回已报销费用,不予结题验收。所在学院把关不严的,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该学院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校级项目执行,其中资助经费文史类1000元/项,理工类 1200 元/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团委、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度结题项目开始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